本計畫根據民國104 年2 月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591 號令制定公布的「海岸管理法」,旨在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針對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與其他潛在災害情形,視其嚴重程度劃設一級與二級海岸防護區。本計畫依海岸管理法第10 條及第14 條,針對擬定海岸防護計畫之權責,明定水利主管機關為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4 種法定海岸災害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依「海岸管理法」第15 條規定內容訂定「一級海岸防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