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中央廉政委員會111年3月31日第25次委員會議紀錄及經濟部政風處111年8月10日經政處字第11104290540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11年8月8日廉防字第11105004100號函辦理。
2.前揭會議主席裁示略以,因應近年發生之個別違失弊案,請就久任一職之問題作為警惕及教訓,互通相關案例,從根源上予以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