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土石採取案件申請流程說明:

 

  1. 申請土石採取案件應備書件:

 

  ‧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申請書三份。

  ‧土石採取業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影本三份。

  ‧申請位置標示圖三份。

  土石採取計畫書三份。

  採取計劃實測(透明)圖三份。

  承諾書三份。

 

  1. 申請人檢齊規定書件向當地河川分署申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本分署於收件日起1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或通知補件。記載不完備或不清晰,通知30日內限期一次補正。如重複他人許可範圍或逾期不補正,則申請駁回。

 

  1. 如書件審查符合規定,本分署將現場勘查,符合規定,本分署即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核發河川公()地許可書證。如逾期不繳納則駁回申。

 文件下載:https://www.wra04.gov.tw/cp.aspx?n=1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