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般使用申請流程

一般使用申請流程說明:

1. 申請一般使用案件應備書件:

  ‧河川內施設構造物使用河川公()地申請書三份。 
  ‧切結書三份。 
  ‧計畫書三份。 
  ‧申請位置圖(比例尺與河川圖籍相同並標示地籍位置) 
  ‧構造設計圖與地形實測圖三份。

2. 本分署於收件後,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違反水利法第7816條規定,申請書不完備或不清晰通知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不符規定或申請人未參加會勘,則駁回申請。

3. 如申請書件合格,本分署將安排現場勘查及檢測,如符合,本分署將核發許可書並列管,申請人於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後,依規定開始施設並報開工。

文件下載https://www.wra04.gov.tw/cl.aspx?n=1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