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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申請圍築魚塭地方說明會暨下鄉服務

濁水溪河口之魚塭於縣政府管理時期及水利署88年接管前已存在,於原「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屬禁止事項,為考量整體河防安全並回歸水利法等相關規定,水利署爰於92年2月修訂水利法後,始將魚塭養殖納入應經許可行為,並於同年12月修訂河川管理辦法,增訂第62條規定於各河川環境管理計畫核定前,河川區域內之許可圍築魚塭使用,以現存為限;近年為考量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及河川管理實務需要,於河防安全前提下,擬適度開放並輔導河川區域內既存之魚塭合法申請,爰再修正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奉經濟部102年12月27日經水字第10204607390號令頒布施行。
為配合河川管理辦法修正,本局爰辦理「濁水溪申請圍築魚塭水理分析及範圍劃設計畫」,檢討現況水文、水理分析並依現行法規檢視現況魚塭得申請範圍,業經上開計畫水理分析尚無妨礙河防安全,惟依河川管理辦法第62條仍不得位於河防建造物二十公尺範圍內及經常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河川寬度之三分之一之範圍內,並依計畫結論之劃設範圍,於105年4月1日辦理地方說明會,透過圖說及空拍相片詳細說明後,與會民眾均表示了解並願依相關規定申請。
因計畫範圍位於濁水溪河口區,地處偏遠,為免民眾舟車勞頓、往返費時,遂於同年6月由本局派員至麥寮鄉公所辦理下鄉服務,原規劃得申請範圍內之魚塭計60餘座,均已如數申請,現場並為民眾解答相關疑問,親切與民溝通、互動頗受地方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