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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107年6月1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法務部配合本次修正,以107年12月13日法廉字第10705012920號令修正發布行政規則:「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爾後如所列公職人員與廠商有未遵本法規定事項,將依法裁罰(如附件1、2)。
  2. 查本法修正條文第6條,要求本法所訂之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自行迴避,且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公職人員需填列「公職人員自行迴避通知單」通知機關,如附件3);修正條文第7條,如公職人員未迴避,利害關係人亦得向機關聲請迴避(利害關係人分成「個人」與「法人團體」,依身分填列「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申請書」向機關申請,如附件4)。
  3. 再查本法修正條文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於事前」填寫揭露表,如附件5);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機關須「於事後」填寫揭露表並公開,如附件6)。
  4. 復查行政院與監察院公告,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該「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1萬元,同1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10萬元(如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