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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獎勵作業要點 內政部107.01.29 台內建研字第1070850081號令訂定發布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獎勵優良智慧建築之建築師、相關 專業工業技師、起造人或參與智慧化相關系統整合者,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以智慧建築標章仍在有效期限內之建 築物向本部申請參選為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以下簡稱參選作品),並 得共同具名申請: (一)建築物之起造人或參與投入智慧建築智慧化相關系統整合者。 (二)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 參選作品應為本部函知甄選活動受理期限前,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 築物,並符合下列特色: (一)建築物導入資訊與通訊科技系統及設備,達安全健康、便利舒 適、節能永續等智慧化功能,具示範推廣價值。 (二)建築物具備主動感知、主動調控等運轉性能優化,滿足使用者 之智慧服務需求,優良貢獻卓著。 三、申請人應於本部函知甄選活動受理期限前,檢具優良智慧建築作品 甄選申請書(以A4規格為準、使用A3規格者請折圖,電子檔光碟 一份及正本三份全彩裝訂成冊)向本部申請參選。 優良智慧建築作品甄選申請書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作品基本資料:含報名表、使用執照影本及智慧建築標章證書 影本。 (二)智慧建築規劃設計構想說明書。 (三)其他智慧化設計主要貢獻者及辦理工作項目說明:除建築師及 起造人外,如有建築物智慧化設計相關專業工業技師或相關系 統整合具主要貢獻者,得各填列一名。 優良智慧建築作品甄選申請書不符規定者,由本部於初選前通知申 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四、為舉辦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之評選,本部建築研究所得遴聘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機關及團體代表十三人組成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小 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作業,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出任評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評選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五、評選小組之評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評選小組就優良智慧建築作品甄選申請書予以審查後, 提名入圍名單。 (二)現地勘查:評選小組依入圍名單進行現地勘查,並由申請人以 簡報說明智慧建築規劃設計構想。 (三)決選:評選小組就入圍名單之初選資料及現地勘查結果,決選 優良智慧建築作品得獎名單。 六、評選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優良智慧建築作品得獎名單公告後,由本部編印優良智慧建築作品 專輯及舉辦得獎作品展覽,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 優良智慧建築獎:經評選獲得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之建築師、公 有建築物設計人或對其智慧化設計具主要貢獻之相關專業工業 技師一名,各頒贈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二) 優良智慧建築貢獻獎:經評選獲得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之起造人 或對其智慧化相關系統整合具主要貢獻者一名,各頒贈獎座一 座及獎狀一紙。 八、優良智慧建築作品,每屆獎勵作品名額不超過六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