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M113041101W [機關代碼] A.13.6.14 第02次公告
[招標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管理科
[招標機關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濁水溪三號水門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南岸)
[是否刊登公報] 是
[聯絡人(或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管理科
[電話] 04-8898656
[申購金額]新台幣:23,400,000元整
[截標日期] 113年4月29日09時00分
[開標日期] 113年4月29日10時00分
[開標地點] 本分署開標室
[新增日期] 113年4月22日
[中文財物變賣公告附加說明]
[申購資格摘要]:於開標前一日屬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且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位於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台中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購領,親自購領標地點: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640號)。親自購領招標文件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工本費可以郵局匯票、銀行本票(均以購領單位為抬頭受款人)或以現金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500元整。
[收受申購文件地點]:廠商之申購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標時間前郵寄或專人送達本分署秘書室。
[申購保證金額度]:新台幣:234萬 元整。
[申購標的所在地]:濁水溪三號水門段(南岸)疏濬案(提貨地點為雲林縣林內鄉、莿桐鄉)。
[其他]:
- 本案申購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分署405專戶」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廠商不得申請當場退還。申購保證金票據除由本分署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申購保證金繳退注意事項:比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 本次申購土石總量為117萬公噸(相當為60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為1.95噸換算),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6家,每家廠商195,000公噸(10萬立方公尺)。
- 本案土石申購金額為新台幣23,400,000元整。
- 本案得標廠商所派遣之疏濬車輛,不得行經名間鄉台16線及台3線(集集鐵路以北)、雲林縣二崙-154線-莿桐(饒平)道路(註:154線與145線至154線與台1線間禁駛時段為07:00-08:00、12:00-14:00、16:00-18:00),及彰化縣溪州鄉五伯巷17弄(自光榮路起至民生路止)及大庄村水防道路(縣152線至岸角巷)等,以避免影響村落環境及交通安全(詳路線圖)。
- 申購原則:
- 依申購總量規劃6小標〔各195,000公噸(10萬立方公尺)〕。
- 實際申購量超過規劃申購量時,由執行機關於指定時間公開抽籤決定,並得視實際需要加抽若干備取名額。
- 實際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再辦理申購公告,其原已獲准申購之廠商仍得參加申購,且無申購次數限制。
- 經辦理第三次申購公告,實際申購總量仍未達規劃申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徵詢申購廠商酌增核配其申購量。
- 得標廠商依其中籤序號提貨為原則,本案每日規劃出料量為4,000立方公尺以上,提貨梯次、家數及天數以召開之提貨協調會為原則;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致逾提貨期限無法完成提貨者,機關將按實際作業情形調整提貨期程;廠商未依排定之提貨時間進場提貨或無法依排定之時間內提貨完畢者,均視同自願放棄提貨,所餘數量,得依序通知備取廠商遞補辦理,廠商切結放棄提貨或有前視同放棄者,得辦理該等提貨數量所繳金額之無息退款。除聲明無須退還該等土石價款外,不退還提貨保證金(依申購土石提貨注意事項辦理)。
- 得標廠商應將申購之土石運至該申購廠商之加工場地,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區(需留存核實進場佐證資料)。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運輸路線,行經一般道路請先作好地方溝通,如有地方抗議等情事,請自行排除,且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未能於提貨期限內完成提貨,將依契約規定辦理。
- 廠商應將申購之土石運至廠商之加工場地,且應於加工場地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資訊紀錄設備。廠商至少應保存上開相關核實到場之資料至本分署退回保證金為止。
- 本案決標後,俟本分署確認提貨日後另行通知訂約及繳交土石價款期限,土石價款繳交期限若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由機關另行通知。
- 本案訂約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契約書內容包含契約主文、投標須知、開標紀錄(A4)、財物變賣公告、詳細價目表(需依據得標金額調整)、路線示意圖;另土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執行機關為受款人,向本分署一次繳交(以上末日若遇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分署405專戶。
- 土石價款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單及感應式卡片,經點交確認後,不另補發,並請儘速提送車籍資料至機關登錄,任一提貨廠商,均需提供5部柴油檢驗合格車輛,另本疏濬案禁止使用第一期(1993.06.30前出廠)砂石運輸車輛載運。另請各公司配合機關辦理提貨車輛抽查地磅作業;逾限未繳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供執行機關查驗,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 本案為防止輸運過程中車輛對地方環境及交通之衝擊,機關重申「廠商及其所派遣車輛應遵守一切行政規則(如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廠商自行負責。」;如經本分署查獲行駛台16線及台3線集集線鐵路以北路線道路、雲林縣二崙-154線-莿桐(饒平)道路(註:154線與145線至154線與台1線間禁駛時段為07:00-08:00、12:00-14:00、16:00-18:00),及彰化縣溪州鄉五伯巷17弄(自光榮路起至民生路止)及大庄村水防道路(縣152線至岸角巷)等,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2次(含)以上者,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廠商派遣之載運車輛,違規總累計達3次(含)以上者,第3次以上之每次處以廠商新台幣貳萬元之罰款,並告知廠商,如再犯即終止契約,並取消參與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一年之投標資格,並發還未提貨之土石價金及提貨保證金。
- 得標廠商應依據雲林縣政府公布「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繳納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正確金額以雲林縣政府計算為主。得標廠商由本分署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上揭稅款。
- 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台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