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7陳有蘭溪與濁水溪匯流口上游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第09次公告

中文財物變賣公告資料

[案號] M107030901W

[機關代碼] 3.13.20.14.3 第09次公告

[招標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

[招標機關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107陳有蘭溪與濁水溪匯流口上游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是否刊登公報]

[聯絡人(或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

[電話] 04-8898768

[底價金額]新台幣:7,102,200元整

[截標日期] 10709171400

[開標日期] 10709171500

[開標地點] 本局開標室

[新增日期] 1070912

[中文財物變賣公告附加說明]

[投標資格摘要]: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且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位於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台中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購領,親自購領標地點: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640號)。親自購領招標文件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工本費可以郵局匯票、銀行本票(均以購領單位為抬頭受款人)或以現金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5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標時間前郵寄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42元整。

[變賣標的所在地]疏濬工區(南投縣水里鄉)

[其他]

  1. 本案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廠商不得申請當場退還。押標金票據除由本局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請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2. 本標案土石總量6萬公噸(約相當44萬立方公尺),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11,標售11小標,每小標為7.6萬公噸(4萬立方公尺)
  3. 本標案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7,102,200整。
  4. 本案得標廠商所派遣之疏濬車輛,不得行經名間鄉台16線及台3(集集鐵路以北),以避免影響村落環境及交通安全(詳路線圖)
  5. 決標原則:
    • (1). 依標售總量規劃11小標〔各6公噸(4萬立方公尺)〕。
    • (2). 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 (3). 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值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11家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如合格標廠商不足11家時,則依各合格標廠商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 (4). 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到場之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 (5). 決標廠商如有標價相同情形,其提貨順序則由到場廠商抽籤決定,未到場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6. 得標廠商依其標價高低順序提貨為原則,本案標售提貨共分3梯次,1梯次336 工作天,23梯次各4家共36 工作天,如有特殊情事,得由機關另召開提貨協調會或另行通知;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致逾提貨期限無法完成提貨者,機關將按實際作業情形調整提貨期程;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者,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土石價金按比例無息退還(依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辦理)
  7. 本案決標後,第一梯次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製作契約書一式5份並裝訂完成報局辦理訂約手續,並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繳交土石價款;其餘梯次俟本局確認提貨日後另行通知訂約及繳交土石價款期限,土石價款繳交期限若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由機關另行通知。
  8. 本案訂約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契約書內容包含契約主文、投標須知、開標紀錄(A4)、財物變賣公告、詳細價目表(需依據得標金額調整)、路線示意圖;另土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執行機關為受款人,向本局一次繳交(以上末日若遇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
  9. 土石價款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單及感應式卡片,經點交確認後,不另補發,並請儘速提送車籍資料至機關登錄,任一提貨廠商,均需提供5部柴油檢驗合格車輛。另請各公司配合機關辦理提貨車輛抽查地磅作業;逾限未繳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供執行機關查驗,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10. 本案為防止輸運過程中車輛地方環境及交通之衝擊,機關重申「廠商及其所派遣車輛應遵守一切行政規則(如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廠商自行負責。」;如經本局查獲行駛台16線及台3線集集線鐵路以北路線者,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2()以上者,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廠商派遣之載運車輛,違規總累計達3()以上者,第3次以上之每次處以廠商新台幣貳萬元之罰款,並告知廠商,如再犯即終止契約,並取消參與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一年之投標資格,並發還未提貨之土石價金及提貨保證金。
  11. 得標廠商應依據南投縣政府公布「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元整,及依據「南投縣產業運輸道路橋樑隧道管理暨通行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需繳納南投縣濁水溪線產業運輸道路徵收通行費每立方公尺新臺幣6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得標廠商於開始提貨10日內由本局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上揭稅款。
  12. 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台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