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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濁水溪囚砂區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案號] M107032801W(M107030701W)

[機關代碼] 3.13.20.14.3 第06次公告

[招標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

[招標機關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107濁水溪囚砂區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是否刊登公報]

[聯絡人(或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

[電話] 04-8898768

[底價金額]新台幣:12,450,000元整

[截標日期] 10711300900

[開標日期] 10711301000

[開標地點] 本局開標室

[新增日期] 1071126

[中文財物變賣公告附加說明]

[投標資格摘要]: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且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位於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台中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購領,親自購領標地點: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640號)。親自購領招標文件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工本費可以郵局匯票、銀行本票(均以購領單位為抬頭受款人)或以現金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5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標時間前郵寄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49元整。

[變賣標的所在地]疏濬工區(南投縣集集鎮、鹿谷鄉)

[其他]

  1. 本案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廠商不得申請當場退還。押標金票據除由本局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請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2. 本標案土石總量234萬公噸(約相當120萬立方公尺),原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24家,標售24小標,每小標為75萬公噸(5萬立方公尺);經前次標售結果,本次標售土石總量117萬公噸(約相當60萬立方公尺),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12,標售12小標,每小標為9.75萬公噸(5萬立方公尺)
  3. 本標案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12,450,000整。
  4. 本案得標廠商所派遣之疏濬車輛,不得行經名間鄉台16線及台3(集集鐵路以北),以避免影響村落環境及交通安全(詳路線圖)
  5. 決標原則:
    • (1). 依標售總量規劃12小標〔各75公噸(5萬立方公尺)〕。
    • (2). 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 (3). 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值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12家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如合格標廠商不足12家時,則依各合格標廠商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 (4). 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到場之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 (5). 決標廠商如有標價相同情形,其提貨順序則由到場廠商抽籤決定,未到場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6. 得標廠商依其標價高低順序提貨為原則,本局訂於開標是日召開提貨協調會決定提貨家數及梯次請務必派員參加;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致逾提貨期限無法完成提貨者,機關將按實際作業情形調整提貨期程;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者,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土石價金按比例無息退還(依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辦理)
  7. 本案決標後,俟本局確認提貨日後通知得標廠商訂約及繳交土石價款期限,土石價款繳交期限若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由機關另行通知。
  8. 本案訂約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契約書內容包含契約主文、投標須知、開標紀錄(A4)、財物變賣公告、詳細價目表(需依據得標金額調整)、路線示意圖;另土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執行機關為受款人,向本局一次繳交(以上末日若遇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
  9. 土石價款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單及感應式卡片,經點交確認後,不另補發,並請儘速提送車籍資料至機關登錄,任一提貨廠商,均需提供5部柴油檢驗合格車輛,另本疏濬案禁止使用第一期(1993.06.30前出廠)砂石運輸車輛載運另請各公司配合機關辦理提貨車輛抽查地磅作業;逾限未繳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供執行機關查驗,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10. 本案為防止輸運過程中車輛地方環境及交通之衝擊,機關重申「廠商及其所派遣車輛應遵守一切行政規則(如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廠商自行負責。」;如經本局查獲行駛台16線及台3線集集線鐵路以北路線者,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2()以上者,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廠商派遣之載運車輛,違規總累計達3()以上者,第3次以上之每次處以廠商新台幣貳萬元之罰款,並告知廠商,如再犯即終止契約,並取消參與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一年之投標資格,並發還未提貨之土石價金及提貨保證金。
  11. 得標廠商應依據南投縣政府公布「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元整,及依據「南投縣產業運輸道路橋樑隧道管理暨通行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需繳納南投縣濁水溪線產業運輸道路徵收通行費每立方公尺新臺幣6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得標廠商於開始提貨10日內由本局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上揭稅款。
  12. 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台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