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8濁水溪大義崙排水下游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第2次標售,第1次專案申購)

[案號] M108103001W [機關代碼] 3.13.20.14.3 第2次公告

[招標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

[招標機關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108濁水溪大義崙排水下游段疏濬土石計畫-收入部分

[是否刊登公報]

[聯絡人(或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

[電話] 04-8898656

[底價金額]新台幣:261.9元整

[截標日期] 10811220900

[開標日期] 10811221000

[開標地點] 本局開標室(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

[新增日期] 1081115

[中文財物變賣公告附加說明]

[投標資格摘要]

(一)專案申購:以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採購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為限,其工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屬一億元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標案。
  2. 工程施工地點位於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且截至申購案公告開始供料日仍屬施工中之在建工程。

(二)一般標售:第一類廠商: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廠商,且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公佈之具有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並依法辦妥工廠登記或使用地已取得同意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者,且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位於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台中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購領,親自購領標地點: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640號)。親自購領招標文件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工本費可以郵局匯票、銀行本票(均以購領單位為抬頭受款人)或以現金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5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標時間前郵寄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

[押標金額度]:一般標售:新台幣:50 元整。專案申購為「申購土石總價百分之十」

[變賣標的所在地]大義崙排水下游段疏濬工區(雲林縣二崙鄉)

[其他]

  1. 本案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廠商不得申請當場退還。押標金票據除由本局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請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2. 本標案土石總量51萬公噸(相當為30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為1.7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15.3萬公噸(相當為9萬立方公尺,專案申購上下限為1~9萬立方公尺)。一般標售為35.7萬公噸(相當為21萬立方公尺),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14家,每家廠商2.55萬公噸(1.5萬立方公尺)
  3. 本標案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261.9元整。
  4. 決標原則:
    • (1). 依標售總量規劃14小標〔各2.55萬公噸(1.5萬立方公尺)〕,廠商最高可同時投6小標。
    • (2). 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 (3). 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值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14家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如合格標廠商不足14家時,則依各合格標廠商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 (4). 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到場之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 (5). 決標廠商如有標價相同情形,其提貨順序則由到場廠商抽籤決定,未到場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5. 本案疏濬暫置區及地磅位置約位於濁水溪大義崙排水下游段南岸高灘地(靠近64號越堤路),投標廠商請自行前往了解土石料源品質,決標後不得以材質品質問題拒絕提貨。
  6. 本案決標後將視需求另行召開「提貨協調會」;工區每日規劃出料量為3,000立方公尺(5,100公噸),每梯次原則為3家廠商同時提貨15工作天,提貨順序以得標價格高低為原則;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致逾提貨期限無法完成提貨者,機關將按實際作業情形調整提貨期程;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者,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土石價金按比例無息退還(依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辦理)
  7. 得標廠商應將標得土石運至該得標廠商之加工場地,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區(需留存核實進場佐證資料)。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運輸路線,行經一般道路請先作好地方溝通,如有地方抗議等情事,請自行排除,且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未能於提貨期限內完成提貨,將依契約規定辦理。
  8. 本案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得標廠商限期繳交土石價款製作契約書(1式5)及完成報局辦理訂約手續;土石價款繳交期限若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由機關另行通知。
  9. 本案訂約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契約書內容包含契約主文、投標須知、開標紀錄(A4)、財物變賣公告、詳細價目表(需依據得標金額調整)、路線示意圖標售土石提貨車輛車籍登錄管理作業要點。;另土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執行機關為受款人,向本局一次繳交(以上末日若遇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
  10. 土石價款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單及感應式卡片,經點交確認後,不另補發,並請儘速提送車籍資料至機關登錄,任一提貨廠商,均需提供5部柴油檢驗合格車輛。另請各公司配合機關辦理提貨車輛抽查地磅作業;逾限未繳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供執行機關查驗,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11. 本案為防止輸運過程中車輛地方環境及交通之衝擊,機關重申「廠商及其所派遣車輛應遵守一切行政規則(如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廠商自行負責。」;如經本局查獲行駛台16線及台3線集集線鐵路以北路線道路,及雲林縣二崙-154-莿桐(饒平)道路(註:154線與145線至154線與台1線間禁駛時段為0700-08001200-14001600-1800)者,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2()以上者,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廠商派遣之載運車輛,違規總累計達3()以上者,第3次以上之每次處以廠商新台幣貳萬元之罰款,並告知廠商,如再犯即終止契約,並取消參與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一年之投標資格,並發還未提貨之土石價金及提貨保證金。
  12. 得標廠商應依據雲林縣政府公布「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繳納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正確金額以雲林縣政府計算為主。得標廠商由本局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上揭稅款。

   13.  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台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