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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陳有蘭溪愛國橋上游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收入部分(第5次標售)

[案號] M108080501W [機關代碼] 3.13.20.14.3 第5次公告
[招標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
[招標機關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108陳有蘭溪愛國橋上游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收入部分
[是否刊登公報] 是
[聯絡人(或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管理課
[電話] 04-8898656
[底價金額]新台幣:8,377,500元整
[截標日期] 109年1月15日14時00分
[開標日期] 109年1月15日15時00分
[開標地點] 本局開標室(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新增日期] 109年1月10日
[中文財物變賣公告附加說明]
[投標資格摘要]:第一類廠商: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廠商,且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公佈之具有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並依法辦妥工廠登記或使用地已取得同意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者,且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位於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台中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購領,親自購領標地點: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640號)。親自購領招標文件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工本費可以郵局匯票、銀行本票(均以購領單位為抬頭受款人)或以現金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5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標時間前郵寄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20萬 元整。
[變賣標的所在地]:陳有蘭溪愛國橋上游段疏濬工區(南投縣信義鄉)
[其他]:
1. 本案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廠商不得申請當場退還。押標金票據除由本局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請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2. 本標案土石總量95萬公噸(相當為50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為1.9噸換算),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10家,每家廠商9.5萬公噸(5萬立方公尺)。第一梯次已決標4家廠商。
3. 本標案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8,377,500元整。
4. 決標原則:
(1). 依標售總量規劃10小標〔各9.5萬公噸(5萬立方公尺)〕,廠商最高可同時投2小標。第一梯次已決標4家廠商。
(2). 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3). 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值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6家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如合格標廠商不足6家時,則依各合格標廠商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4). 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到場之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5). 決標廠商如有標價相同情形,其提貨順序則由到場廠商抽籤決定,未到場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5. 本案疏濬地磅位置約位於陳有蘭溪愛國橋下游右岸明德堤防旁,本局將視需求另行召開「提貨協調會」;本案每日規劃出料量為4,000立方公尺(7,600公噸),每梯次原則為4家廠商同時提貨50工作天,提貨順序以得標價格高低為原則;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致逾提貨期限無法完成提貨者,機關將按實際作業情形調整提貨期程;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者,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土石價金按比例無息退還(依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辦理)。
6. 得標廠商應將標得土石運至該得標廠商之加工場地,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區。(需留存核實進場佐證資料)
7. 本案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得標廠商限期繳交土石價款並製作契約書(1式5份)及完成報局辦理訂約手續;土石價款繳交期限若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由機關另行通知。
8. 本案訂約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契約書內容包含契約主文、投標須知、開標紀錄(A4)、財物變賣公告、詳細價目表(需依據得標金額調整)、路線示意圖標售土石提貨車輛車籍登錄管理作業要點。;另土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執行機關為受款人,向本局一次繳交(以上末日若遇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53230055083,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405專戶。
9. 土石價款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單及感應式卡片,經點交確認後,不另補發,並請儘速提送車籍資料至機關登錄,任一提貨廠商,均需提供5部柴油檢驗合格車輛。另請各公司配合機關辦理提貨車輛抽查地磅作業;逾限未繳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供執行機關查驗,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10. 本案為防止輸運過程中車輛對地方環境及交通之衝擊,機關重申「廠商及其所派遣車輛應遵守一切行政規則(如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廠商自行負責。」;如經本局查獲行駛台16線及台3線集集線鐵路以北路線者,同一載運車輛違規累計達2次(含)以上者,禁止該車輛出料(鎖卡)。廠商派遣之載運車輛,違規總累計達3次(含)以上者,第3次以上之每次處以廠商新台幣貳萬元之罰款,並告知廠商,如再犯即終止契約,並取消參與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一年之投標資格,並發還未提貨之土石價金及提貨保證金。
11. 得標廠商應依據南投縣政府公布「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元整,及依據「南投縣產業運輸道路橋樑隧道管理暨通行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需繳納南投縣濁水溪線產業運輸道路徵收通行費每立方公尺新臺幣6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得標廠商於開始提貨10日內由本局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上揭稅款。
12. 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台中郵政第47支局7號信箱或電話04-22501578。